为进一步降低建设项目环评领域制度性成本,减轻项目建设单位生态环境管理负担,我局制定了《鄂州市建设项目环评领域降成本优环境十条措施(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鄂州市建设项目环评领域降成本优环境十条措施(试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附件
鄂州市建设项目环评领域降成本优环境十条措施(试行)
一、豁免一批项目环评
(一)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二)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增加,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申报审核,可不再办理环评。
(三)建设项目中的办公、生活用房等非生产经营设施开工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除外),不按“未批先建”处理。
二、简化一批环评审批
生产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十八大类二十五小类建设项目(见附件),可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提供必要基本信息后,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告知承诺审批以外的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事项。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见附件。
三、打捆一批环评审批
除“两高”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同一建设主体、位于相同区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别相同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项目或者不同建设主体、属于同一产业链或者相同项目类别、位于同一产业园区(集聚区)内的项目,均可开展打捆审批。实施“打捆”审批的可整体出具一个环评批复意见,也可分建设单位出具多个环评批复意见。
四、帮办一批备案登记
对属于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类别的建设项目,可由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实行指导帮办。
五、简化一批环评编制
符合产业园区和专项规划定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园区等基础设施已建成并运行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项目环评文件可引用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结论性意见。
六、优化总量指标审核
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七、数据实施共享共用
定期公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成果,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免费引用。
八、降低危废贮存成本
指导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采取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贮存点,降低小微企业危废安全处置成本;鼓励支持省厅备案的小微企业危废收集试点单位加大收集范围,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九、免费邮寄许可文件
通过线下窗口或者电话、短信、邮件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行政许可文件免费邮寄送达。
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建立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台账。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加大对中介组织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严肃查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人为增加建设单位负担行为。
本措施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措施适用于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及其他具备“标准地”特征的工业园区。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鄂州市建设项目简化环评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
鄂州市建设项目简化环评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探索我市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简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根据《鄂州市建设项目环评领域降成本优环境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可以实施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十八大类二十五小类(见附1)。
第三条 申请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办理环评许可:
(一)申请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函(附2);
(二)环境影响告知承诺信息清单(附3);
(三)总量指标文件(满足《措施》第六条的可免除该项)。
第四条 环境影响告知承诺信息清单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技术单位编制,作为环评文件(以报告表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公开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第五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应当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企业不予许可的原因;
(二)环境影响告知承诺信息清单填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告知单;
(三)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并审批。
第六条 实行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申办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告知承诺审批以外的环境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
第七条 实行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许可与排污许可均应当在网上申请办理。
第八条 实行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同一家技术单位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
第九条 对于实行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三同时”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第十条 强化固定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对实行简化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积极开展服务指导,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取得环评审批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