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33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3〕5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大力推进鄂州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在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贡献力量,经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充分展示优秀建设者的时代风貌,积极引导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与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坚定发展信心,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主要合伙人、自然人控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振兴鄂州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一般不含港、澳、台人士)。已受到省和市前两届优秀建设者表彰的不再参评。推荐评选要兼顾不同行业和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本次评选表彰名额为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发展稳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并发挥了较好作用。
(四)企业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企业法人三年内无违法乱纪行为,企业无刑事犯罪案例。
(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达到A级以上,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其相关综合评价中达到B级以上,同时,在以下某些方面表现突出:
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
2、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公司生产的产品被省级以上评为名优产品或著名商标。
3、在三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资信评级为A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成绩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回报社会感恩行动”、“千企帮千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抗击自然灾害等活动方面,三年内向社会捐款捐物达20万元以上。
5.积极参与或支持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活动;关爱员工,建立员工保障制度,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五险”,三年内无员工的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员工在100人以上,员工参保率在85%以上。
6.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倡导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自然人出资者,主要侧重于在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以及专业水平、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三年内授予过省级以上表彰。
四、程序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推荐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推荐人选也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
(一)组织申报。参加评选我市第三届“优秀建设者”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基层党组织在充分听取本企业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向所在区、街办评选领导小组申报参评材料、填写《鄂州市第三届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申报审批表》。
(二)体系评价。对根据条件和名额提出的推荐人选,各区、各街办评选领导小组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综合评价,要征求国税、地税、公安、纪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委、环保、安全生产、银行等部门的意见,综合评价的结果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并将综合评价的结果以正式书面材料对本人进行反馈。
(三)审查推荐。经当地党委研究审定后,各区、开发区、街办评选领导小组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及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社会公示。市评选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最终审定。市评选领导小组将拟表彰人选名单报市委领导审定。
(六)有关要求。评选工作一般按照属地原则,跨地区经营的参评人,在企业总部所在地申报评选。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会员单位的参评人纳入市直单位评选程序。
五、时间安排
评选工作于11月初开始,各区、开发区和街办评选领导小组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及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初召开市评选领导小组会议,11月中旬向新闻媒体公示拟定表彰人选名单,11月底召开表彰大会。
六、表彰奖励
(一)召开大会进行表彰,由评选表彰主办单位联合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证书,授予鄂州市第三届“优秀建设者”荣誉称号。
(二)在鄂州广播电视台和《鄂州日报》开辟“优秀建设者”专栏,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三)获奖者作为各级政治安排的优先人选。
七、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委统战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组成由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胡石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开发区、街办也要相应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王建新、邵国斌,联系电话:0711-3830676、3830343、3857048(传真)。
附件:1、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名额分配表
2、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建设者评选表彰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第三届鄂州市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申报审批表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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